3.1 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


3.1.1 集贸市场的类别可按占地情况分为固定市场、临时市场,并可按空间形式分为露天市场、厅棚型市场、商业街型市场、商超型市场。
3.1.2 集贸市场确定类别及规模应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、服务人口规模、风俗习惯、出行方式等因素。
3.1.3 集贸市场的规模,按照用地面积,可分为小型、中型、大型、特大型四级,其规模分级应符合表3.1.3的规定。
表3.1.3 乡镇集贸市场分级
表3.1.3 乡镇集贸市场分级

条文说明
 
3.1.1 本标准提出的集贸市场的类别基于原标准做了调整,主要包括:因集贸市场不包括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,故不再保留原标准按照商品交易类别和经营方式的分类;因集贸市场的服务范围涵盖镇区、镇域内外,故不再保留按照服务范围的分类内容。
    本标准从两个方面对集贸市场进行分类:
    1 根据集贸市场的占地情况分为固定市场和临时市场,重点对固定市场的用地规模、布设选址、规划设计、安全防灾、设施配套等进行规划引导,加强对临时市场的选址、安全防灾、设施配置等规划建设管理进行引导。
    2 根据集贸市场的空间形式进行分类,进一步指引各空间形式市场的人均用地面积、建筑设计、设施配套等内容。
3.1.2 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的选择地域差异较大。例如河北省临时市场较多,露天市场占市场总数的70%;北京市固定市场较多,空间形式多为露天型和厅棚型;江浙地区和四川省新建市场空间形式多为商超型和厅棚型。市场规模的南北差异也较大,北方市场规模一般都比较大。
3.1.3 为满足市场规划设计、安全防灾、设施配套的要求,本标准按照用地面积进行规模分级,以便于与相关标准规范相衔接。临时市场(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、广场等空间进行复合利用的)可参照该分级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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